高铁掌掴案已过去近十天,但热度似乎并未消退。以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发布通告和完整视频被曝出为节点,这个故事也出现了前后两个版本。
一、两个版本,两种叙事
在最初的版本中,一个坐在前排的女生王某某因后座的三个小孩不断嬉闹且撞到其椅背而回头制止,但孩子妈妈杨某某却称女孩不该吼孩子,双方遂发生激烈口角。在争执中,杨某某由后侧用手背击打了王某某脸部,王某某转身掌掴还击。成都铁路公安局在针对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在认定为互殴后,成都铁路公安局对王某某处以200元罚款,对孩子家长杨某某处以500元罚款。
上述版本的故事加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且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一经曝光就引发众议。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家长不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导致其在公共场所侵扰他人已属有错在先,在孩子被训斥后仍旧不依不饶甚至先出手打人更彻底坐实“熊家长”,此时对方还击明显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即便不诉诸正当防卫的学理分析,只是依赖朴素法感也毫无问题。
也因为舆情喧嚣,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又发布时间详尽到秒的警情通报,描述事实如下:
“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在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其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详尽的事实描述再配上完整视频,似乎令故事发生了反转,网友的评价也呈现两极。之前支持王某某的相当一部分人改变了看法,认为她在事件中同样存在过错,其行为不仅属于互殴甚至有防卫挑拨之嫌,理由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其一、王某某在第一次掌掴回击后,时隔7秒又再次掌掴杨某某。很多人据此认为,第一次如果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那扇第二次就明显不再属于防卫范围。其二、视频中的王某某并非想象中那么无辜可怜,在整个争吵过程中,她不仅同样口出恶语,还一直试图拿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其孩子。此前戴在王某某头上的“拒不和解,一定要让熊家长领受教训的”正义光环坍塌为网友口中的“也不是什么善茬儿”。
二、另一种选择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性
警情通报和完整视频出来后,法律界的同仁反复讨论过多次,意见并不统一,足见很小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旧有很大的学理争论空间。
我最初的想法是回避对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区分难题,认为铁路公安可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况较重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对王某某和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毕竟,他们持续十几分钟的争吵打闹已严重影响高铁秩序且给其他乘客造成滋扰。而且相比王某某和杨某某各自所受的人身权伤害,本案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显然更大。
这可能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我转而再想,这种裁断其实并未区分出在此次掌掴案中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大小,也无法甄别出个案中的正当防卫和互殴。因此,即使有意见分歧,我们还是有再次分析掌掴还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必要。
在论及正当防卫之前,首先需澄清的是,即使是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也同样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适用。2007年1月8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就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亦有疑问称,在行政处罚中考虑违法性阻事由是否要与刑罚有所区别,是否应给予公共秩序以更高权重?而且导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情节上较刑事违法更轻,相应地,在考虑当事人的回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是否也应更加严格。但这种论断并不成立。从历史源流来看,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来自此前的违警罚,即类似于轻罪。尽管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有所谓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及质量区别说之分,但就应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而言,因其在行为样态和要件构成上与刑事违法存在大量重合,实践中更会产生大量行刑衔接和交叉问题,因此不应认为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此应有不同。当然,不同行为可能对当事人所造成的紧迫感和紧张心理是在确定正当防卫时应当权衡的因素。
三、掌掴回击两次还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老师的形象描述,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其前提是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正在遭遇不法侵害,为免受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互殴是“以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在此种意图下都积极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但实践中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并不容易,也因为不易,很多时候司法机关就更倾向于将互相侵害直接认定为互殴,由此可能导致“互殴的泛化”。
为澄清二者区别,并在具体个案中尽量分清是非曲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20年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称,“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依此标准来看,尽管王某某并非公众之前想象的那样无辜可怜,但不争的事实却是:掌掴案的起因是杨某某的孩子踢椅背干扰他人引发,杨某某又动手在先,同行的人也辱骂王某某在先。王某某回骂并第一次掌掴回击,按照上述《指导意见》应被认为正当防卫。此处争议的是第二次掌掴。根据视频和通报,第二次掌掴距离第一次间隔有7秒,那么7秒后再扇的这下还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延续吗?
上述《指导意见》在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时,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时,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由此来看,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时,《指导意见》强调的是必须站在一般人立场,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后标准,即要“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很多人都认为,王某某回击的第一下可说已经制止了不法侵害,时隔7秒后再次回击就属再次激化矛盾。但与第一次掌掴回击一样,此处同样需要代入王某某彼时所处的情境进行判断,而非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通报显示,陪伴杨某某共同乘车的还有一名成年男性,这名成年男性虽未直接参与殴打,却在王某某呵斥孩子后就一直在辱骂王某某,这当然会持续造成王某某恐慌、紧张的心理,也应成为考虑不法侵害是否已消除的因素。
而证明不法侵害一直持续的另一证据是,王某某在连续两次掌掴杨某某后,杨某某仍试图拿起手边的水壶砸向王某某还击,但最终放弃。如果以《意见》所称的“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这种整体观念来评价王某某和杨某某的行为,那么此次打斗结束的时点就并非通报所写的“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的这个时间,而是杨某某拿起水壶又最终放下的那个时间。若以之后的时间为准且采取一种整体防卫的观念,将王某某第二次掌掴回击作为正当防卫的延续也似乎并无问题。而认为杨某某只打了一次,王某某回击时也只能打还一次的看法,无疑会导致正当防卫的僵化适用,这一点其实在“于欢案”和“宝马哥案”的判决中已有说明。
但需注意的另一个细节是,警情通报称,“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此处写入“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的劝阻过程中”,似乎在说明,因有外力介入尤其是列车工作人员的干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某再次掌掴杨某某已不再属于防卫必要。但再看通报和视频会发现,在杨某某先动手打人之前,20时28分、29分,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就已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但外力的调解和介入并没有形成对杨某某的有效震慑进而抑制其打人的举动。基于对等原则,是否也不能认为在考虑王某某回击的责任时,仅因列车员在场且有乘客劝阻,她在主观上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四、回骂和还击就该负法律责任吗?
本案发生反转以至于很多人转而支持杨某某的另一原因在于,王某某不仅在被击打面部后回击时多扇了一巴掌,而且还吼了杨某某的孩子,并且同样全程回骂不停。
生活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如果可以选择隐忍克制息事宁人当然最好,但仅因为被骂后回骂,被打后回打,被用手机拍摄图像后再以同样方式反制,就认为对方不再是无辜可怜的受害人,“不是什么善茬儿”,就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似乎也是对个人的极高要求。这种要求受害人必须完美无瑕的逻辑,其实又与将性侵的部分责任归咎为女生穿着暴露,将性骚扰的部分责任归咎为被骚扰者未明确拒绝反而被动迎合没什么本质区别。
再仔细回看整段视频,虽然打人者杨某某最初并未辱骂王某某,但其同行的男士在王某某制止孩子踢椅背后就开始用方言骂其是“瓜婆娘”,王某某回骂也是在被骂之后。而杨某某在王某某已经坐下不愿再起争执后,依旧大声呵斥要求其给自己的孩子道歉,不道歉就绝不罢休。这时还要求王某某保持克制不口吐恶语,似乎也是强人所难。
另外,支持杨某某的人所持的一种观念大概跟杨某某的认知相同,就是我自己的孩子我可以管,但容不得别人来管;成年人之间互骂或互殴都没有问题,但绝不能殃及孩子。父母袒护孩子自然是天性,但高铁已经属于公共空间,在孩子干扰到他人时,没有理由认为对方就应该如孩子父母一般容忍体谅,而不能出言呵斥。其实在孩子开始嬉闹踢打时,理性的父母就应主动提醒孩子不要干扰他人,而不是被动遇到提醒后反而迁怒于他人,对亲情的认同并不能绝对高于对正义和秩序的认同。
视频中杨某某一直大声喊叫,认为王某某呵斥自己孩子的行为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但同样作为未成年人的妈妈,看到这段视频后我的感受却是,一个母亲在遇事后不断激化矛盾,并且首先动手打人,这难道就不是对孩子心灵的伤害吗?这种不良示范所导致的问题恐怕并不比孩子被陌生人呵斥要来得小。
五、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当然,要求成都铁路公安局在此案中对每一次还击都明确做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认定,并清晰给出行为提示,似乎也是一种苛求。因为一旦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处境,并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正如在评价高铁掌掴案时,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知和情感代入,也会因此得出差异性的判断。
而且,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界限之所以引发大众和学界讨论,其背后涉及的又是自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的立场选择。很多人反对将此案归入正当防卫的原因也在于,其会鼓励公众遇到纠纷选择私立救济,而现代法律都明确地否定暴力,否定“以暴治暴”。其原因在于,以公力救济为主而非私立救济的目的就是降低和防御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伤害。
事实上在很多案件中,被打后还手只是因为委屈和愤怒等报复情绪,而并非出于排除不法侵害的考虑。因此,将本案界定为正当防卫的意见可能会给公众带来一种错误的导向,即在公共场合只要被打被骂就应该打回去骂回去,以致放纵个人在面对并不紧迫的危险时直接选择自力救济、以暴制暴,而不利于社会的安稳和良善。
讨论至此,高铁掌掴案似乎更趋复杂了。而这也恰恰映射出法律本身的复杂。在遭遇侵害时要求行为人隐忍克制,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承认正当防卫的合法和必要,无疑会损害当事人权利,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和弘扬正义;但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又的确会鼓励和纵容当事人出于报复就“以暴制暴”,从而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
面对纠纷,不同的视角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法律——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需要做的是在诸多的利益和立场中进行权衡与选择,以便定分止争,予人心以慰藉,予社会以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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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